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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擔保人責任

借款合同擔保人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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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甲方上有擔保人乙方上沒有擔保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