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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水泥罐車,合夥協議

購水泥罐車 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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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合夥經營協議合同怎麼訂立

汽車合夥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    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購買          公路運輸公司的      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   萬元(大寫    ),甲乙雙方各出資   萬元(大寫   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  年 月 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以前將   萬元(大寫   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  年 月 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  年 月,  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 %。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