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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還可以辦理離婚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經常居住地,户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常住上海的外地居民,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同時,部分民事案件,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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