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我們離婚三年多了,請問離婚協議現在還可以更改嗎?

我們離婚三年多了,請問離婚協議現在還可以更改嗎?
律師解析: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再更改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離婚登記完成後。
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書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生效時一起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離婚前自由協商的結果,等於是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出爾反爾。
因此,若雙方均已簽訂離婚協議,並順利辦理離婚登記,則該份協議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但若一方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種情況下,除非您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簽訂離婚協議並非您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欺詐、脅迫情形,否則實踐中很難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釋有一個重大修改,即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中有一個“一年之內”的時間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條沒有這個時間規定,此情況下,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有關三年的一般規定,即理解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應當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第四款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書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