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變更的情形是主要有:
1、撫養權發生變更會導致探視權變更,其變更可能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也可能依據法院判決決定的;
2、中止探視權,當事人行使探視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