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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的判決怎麼處理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的判決怎麼處理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