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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要孩子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2、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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