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改名字
1、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10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16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6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17、18條的規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將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證明。18週歲以下的人需變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户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裏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3、在實踐中,一般説來,18週歲以下的人更改名字比較方便,派出所容易批准。而18週歲以上的人要更改名字,就會麻煩些。你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你改名字是必要的。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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