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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土地怎麼分

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這種應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
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户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户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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