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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工程如何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按照這一規定,總承包人在付給分包人工程價款時,必須將分包人應繳納的税款扣除。
這是總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應有的處罰。建設單位將工程價款不直接付給掛靠單位,而付給被掛靠單位,這是否就意味着掛靠單位可以不計營業收入,進而也就不成其為納税人了呢,不是的。實際上,被掛靠單位付給掛靠單位的工程價款即是營業收入,只不過是税後收入。掛靠單位仍然是納税人,只不過是其應納的税款由被掛靠單位代扣代繳了。
關於建築營業税的納税地點問題,《條例》規定為勞務發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徵收機關為勞務發生地的税務機關。施工單位所在地税務機關也要求徵收這筆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轄範圍,而要強行徵收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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