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活動投標書是要約嗎
投標書,在招標活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説是一個項目成功的出發點。聯繫實際生活我們會發現投標書具有針對性、求實性以及合約性。對此,有人會產生疑惑,投標書到底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屬基於這個問題,小編認為首先應該認清兩者的本質區別,本站將會在下文對“投標書是要約嗎”進行回答。
投標書是要約嗎?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1、要約與要約邀請、承諾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
(4)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2、在招投標中,要約、要約邀請、承諾分別代表什麼?
招標是要約邀請行為,投標是要約行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的一方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確定中標人。
3、要約功能: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載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4、投標書是要約嗎?
根據以上定義,結合投標書的法律特徵,投標書是要約。
探索了要約、要約邀請以及承諾的本質區別,我們會發現投標書屬於要約,希望小編精心整理的這篇針對“投標書是要約嗎”這個問題的法律知識解答能夠給各位小夥伴實際可靠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您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獲得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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