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我們的城市化建設有時候是一些勞動者從事高體力、高風險的勞動建成的,有的工作甚至是直接威脅到這些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所以在工地施工的時候,在監督工人工作的同時更要注重工人的安全,避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那麼在我國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怎麼劃分的呢?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一、一般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二、嚴重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三、重大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
四、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台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五、特別重大事故
凡具備國務院發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六、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一個工程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這不僅考驗着施工方的良心,也關係到施工方的信譽和是否具有匠心精神,更涉及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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