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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樣選擇司法鑑定機構

公民怎樣選擇司法鑑定機構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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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樣選擇司法鑑定機構

自行鑑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行政鑑定是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如果沒有爭議,經法院審查合法,也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定案
依據。司法鑑定除具有一般鑑定的屬性外還具有司法權威性,在對鑑定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司法鑑定作為司法活動往往行使最終決定權,司法鑑定通常還作為法
官認證的工具,實踐中通常以司法鑑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民
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
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
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

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
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
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鑑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鑑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鑑
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説往往答非所問。司法鑑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
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鑑定的科學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鑑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中立性更應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