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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如何處理?

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如何處理?

男女雙方離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沒有消除,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在不超出規定要求情況下給以支持。不撫養子女一方應定期給付另一方撫養費,按照自己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下面看看孩子撫養費支付法律是如何解釋的。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怎麼支付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二、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是否影響子女要求撫養費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離婚協議作為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以上總結的是離婚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介紹説明。若對方經濟請況有變化,撫養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訴訟增加撫養費,法院在實際調查經濟情況後,可以作出變更撫養費金額的判決。但要體現法律誠實守信的原則。若您還有撫養費的問題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