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父母雙方離婚後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怎麼辦

在社會上我們經常有看到夫妻雙方因為離婚,在子女的撫養權存在很多糾紛。接下來為大家重點講解下關於撫養權方面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包括撫養權的定義、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夫妻雙方離婚後的撫養權以及妻雙方離婚後,其中一方因為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怎麼辦等。

父母雙方離婚後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怎麼辦

一、撫養權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三、夫妻雙方離婚後的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如其中一方因為沒有能力撫養小孩的處理方法,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三、父母雙方離婚後,其中一方因為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怎麼辦的處理方法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四、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如父母其中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小孩,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我們對孩子的撫養權有了大致的瞭解,對於父母雙方離婚後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怎麼辦有了一定解決思路。夫妻雙方離婚後,其中一方因為沒有能力撫養小孩該怎麼辦,也有了清晰的認識和做法。一切都是為了孩子,我們都應該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為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