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撫養義務要怎麼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是法定的,而這種義務自然也是不能放棄。但現實中有的人在離婚之後就將孩子完全甩給了對方,自己不管不顧不積極履行撫養義務,那現實中一方未盡撫養義務該怎麼處罰?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盡撫養義務怎麼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扶棄費、贍養費的判決。”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是指因施行遺棄行為的人,致被害人無房屋居住而流落街頭、生活無着、被迫乞討,遺棄的動機卑鄙,手段十分惡劣,導致被遺棄人病、殘、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對遺棄人的行為,被害人應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關組織、單位的勸阻、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求助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二、撫養義務如何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此時很有可能被認定構成遺棄罪,在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就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要是因此導致子女死亡的話,則由於情節更嚴重,此時需要承擔的責任自然是更多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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