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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是否法定有效?

一、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是否法定有效?

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是否法定有效?

派出所開的監護人證明是有用的。證明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綜上所述,監護證明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憑證,一般情況下一監護人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委會指定,存在爭議的通過法院判決確定,不需要用監護證明來證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關係,但如果確實需要用到的,那麼可以到公安機關辦理,同樣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