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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是基於在離婚糾紛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已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對於撫養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法:

父母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1、子女由父親或母親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輪流撫養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3、由父母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均享有撫養權,有義務支付撫養費、教育費等費用。雖然此種方法並無法律法規等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

以上三種方法,第一種既可以由法院判決,又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法,大多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以調解形式處理。因為撫養權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若由雙方輪流撫養,在雙方撫養權交替的瞬間發生意外,相應的義務又該由父母誰來承擔。若雙方共同享有撫養權,以上情況發生時,父母應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如果父母雙方均不承擔或互相推諉,那麼相應的權利人將無法維護其應享有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後如何處理子女的撫養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處理的不好的話,會造成許多後果,因此無論子女由誰去撫養,父母都需要承擔責任,多為孩子考慮,其次結合父母實際情況,經過協商,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