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説 ,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週歲。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其離婚後,仍需要依法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但是,離婚子女撫養費的實際給付需要以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為條件,如果給付方本身無力維持其生活,即使他應負義務,也無法實際履行義務。這就涉及到離婚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的問題。
支付撫養費是當事人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拒絕支付撫養費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撫養費的支付以當事人的實際收入以及子女的生活水平需要等作為參考標準,對於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一直支付撫養費直至其具備完全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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