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撫養費是不是必須要同時進行?
對離婚的家庭來説如果雙方是有孩子的,一般情況下糾紛往往最大的就是孩子。對於孩子我們國家規定了一方肯定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同時也有相應的探視權。對於這一方我們我們大家肯定都非常關心。那麼探視權撫養費必須要同時進行嗎?
離婚後一方不需要對方付孩子撫養費,是權利的放棄;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依據如下: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即只有當對方在探視過程中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對孩子的損害,才可以申請終止對方行使探視權。
一、不給撫養費有沒有探視權
這是兩個問題,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使用的費用,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棄,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權利。支付是另一方的義務。
對於探視權的主題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權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沒有權利剝奪,否則訴訟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是敗訴。也就是為了孩子的成長,必須給探視權的。
二、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也就是探望權,兩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約定,或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探視權內容有哪些?
(一) 探視的時間 時間可以由雙方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成年以後就可以自己決定了。
(二) 探視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視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時間短,方式靈活;逗留式探視,一般時間較長,可在約定或判令的探視時間內,有探視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 探望權中止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終止探望的權利,並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後,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四) 探視權的強制執行 不直接撫養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的法定行為,自然受法律保護
我們國家其實對於探視權撫養費是不是必須要同時進行的問題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規定的是我們是有權利放棄撫養權的,不支付撫養費在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當中也是可以的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但是探視權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説是我們不可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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