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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不支付怎麼辦

離婚子女撫養費不支付怎麼辦

在我們身邊,經常可以見到離婚的現象。據統計,我國目前的離婚率越來越高。所以由於離婚而帶來的民事糾紛也很多。離婚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隔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若處理不好容易對於雙方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那麼,如果我們遇到離婚子女撫養費不支付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離婚子女撫養費不支付怎麼辦?

一、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支付。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夫妻協議離婚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要求支付撫養費。

以孩子名義到其父親所在地法院起訴。在男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離婚子女撫養費不支付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即使父母離婚對於子女仍然享有撫養的義務。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是夫妻雙方是訴訟離婚,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則我們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來要求撫養費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