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監護人嗎
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監護人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監護人的範圍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因此朋友是可以作為監護人的,但是這樣手續是比較繁瑣的,要經過各方認證的。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最為密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基於此,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
本條第二款對父母之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作出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規定父母之外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二是增加規定了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規定。
(一)、關於“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實踐中,有些情況下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導致監護無從設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針對以上問題,本條明確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都願意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監護爭議解決程序處理,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不受本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但仍可作為依據。
依照本條規定的順序應當擔任監護人的個人認為自己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或者認為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更適合擔任監護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綜合各方面情況,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認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條件更好,由其姐姐擔任監護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可以先與其姐姐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監護爭議程序解決。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二)、關於“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釋解與適用: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需要設立監護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礙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種原因,導致辨識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對成年人監護,要正確區分失能與失智的區別。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識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監護,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監護。此外,還應當區分長期照護(護理)和監護的區別:從對象上看,照護的對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監護的對象針對失智成年人。從內容上看,照護僅限於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護,不涉及人身權益保護的安排、財產的管理等事項;監護是對失智成年人人身、財產等各方面權益的保護和安排。
依據本條規定,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有以下幾類: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達到法定婚齡,通過結婚登記程序,締結婚姻關係,產生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養義務,對共同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撫養、贍養關係,適宜擔任監護人。
(三)是其他近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具有監護資格的範圍,主要是基於血緣關係、生活聯繫以及情感基礎等因素,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主要指公益組織,其能否擔任監護人,在實踐中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根據該組織的設立宗旨、社會聲譽、財產或者經費、專職工作人員等情況進行判斷。
我們可以明確瞭解到法院在指定監護人的的時候,首選還是和被監護人關係較為親近的直系家屬,因為朋友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的關係較弱,因此往往難以長久的有效的承擔監護責任,朋友通常是作為法院的“無奈之舉”,是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的最後選擇。總而言之,非常好的朋友是可以做自己的監護人的,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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