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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應該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離婚後應該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最主要的依據是利於子女成長同時適當尊重子女的意願。
若一方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在協議變更時雙方無法達到一致時,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髮現原來和孩子生活的一方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的或不盡撫養義務,會判決變更。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