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有哪些撫養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有哪些撫養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並非必然擁有繼子女的撫養權,也即是説,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並不必然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有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他們才產生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的關係。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係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係成立:
(一)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父的撫養教育;
(二)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父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父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以婚姻為媒介形成的姻親關係,並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撫養權。
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生活在一起,並且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才享有子女撫養權。
二、繼父能夠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父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據此,繼父母離婚後對與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對應的,繼子女可以選擇要求親生父或母撫養,也可以要求繼父或繼父撫養。所以,當重組家庭的夫妻再次離婚時,如果父母雙方都主張子女撫養權,繼父或繼父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來爭取繼子女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在説到撫養權爭奪問題的時候,一般情況指的都是親生的父母,但有一些情況的話,他也是存在着繼父母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爭奪,否則不予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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