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五個月撫養權怎麼算?
一、離婚孩子五個月撫養權怎麼算?
孩子五個月,離婚時一般交由母親撫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二、撫養費的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6、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此外,如果撫養子女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離婚時孩子五個月大,一般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應當負擔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撫養費,且一直支付至孩子滿十八週歲。需要知道的是,孩子跟父母的關係並不會隨着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對於孩子仍然存在着權利義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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