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一、年婚姻法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要求變更嗎?
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的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請求方應就情勢的變更負舉證責任。遇有下列幾種情況,應支持原告變更撫養費的數額的請求,依法合理的判決增加、減少或返還撫養費:
(一)離婚時一方為取得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不要求對方負擔的撫養費,而以後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經濟收入大量減少,獨自撫養子女確無實際能力的;
(二)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少,隨着子女成長、教育的需要和物價的上漲及社會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足,而對方經濟收入增加又有給付能力;
(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難於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的;
(四)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五)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要求對方返還剩餘撫養費的,也應予支持。
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並非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不過因為父母要解除婚姻關係,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又不得被免除,於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將撫養費問題提到了枱面上。而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實往往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子女進行撫養的,並不是説這期間就不需要撫養子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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