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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一方未再婚可以爭取撫養權嗎?

離婚了一方未再婚可以爭取撫養權嗎?

孩子撫養權和是否再婚沒有關係,法院判斷生效的事情,誰也不能更改,除非雙方協商。

撫養權和是否再婚沒有必然聯繫。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當然只要自己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的話,並且經過雙方的協商好,還是可以爭取到撫養權的,和有沒有再婚沒有直接的關係,二者並沒有任何衝突,如果真心想要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話,還是應該和對方好好協商,徵求對方和孩子的同意,然後再向法院提出申請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