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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撫養權流程是什麼?

強制執行撫養權流程是什麼?

有些父母對待孩子根本沒有盡到義務甚至是在法院判決要求其撫養的情況也找各種理由拒絕,所以法院為了保護這些缺乏照顧的孩子是會做出強制要求其撫養的決定的,那麼,強制執行撫養權流程是什麼呢?其實法院只會先被動地接受申請之後才會通過調解等方式強制性地讓當事人撫養孩子。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流程內容。

一、強制執行撫養權流程是什麼?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關於執行的時間問題法律有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在接收到合法的要求父母撫養的請求時肯定會為了孩子直接立案並私下找到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之後還不完成義務肯定是需要用強制性的手段將父母的財產分給孩子或者將撫養權交給別人以供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