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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的時效性具體是什麼?

離婚撫養費的時效性具體是什麼?

夫妻雙方離婚後對孩子具有撫養的義務,根據收入狀況支付規定的撫養費用。如果有一方沒有自覺履行撫養義務支付該付的撫養費用,權利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讓法院強制要求執行。但就離婚撫養費的時效性問題,孩子的撫養義務具有訴訟時效。本文接下來為您介紹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請您往下閲讀。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追討撫養費有訴訟時效嗎

撫養費的追討屬於民事案件,它的訴訟時效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一)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還有其它規定,您可以瞭解一下。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訴訟時效為3年。

3、《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4、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我國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離婚支付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如果某一方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責任,而權利人又超過了訴訟時效尚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這一方不會被法院追訴,所以説權利人應當對訴訟時效的期限有一個清楚的瞭解,才會避免出現超過期限而不能受法院保護的法律問題。以上便是本文就離婚撫養費的時效性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