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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法院強制執行需要什麼材料

一、探視權法院強制執行需要什麼材料

探視權法院強制執行需要什麼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複印件;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併提供委託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

4、能夠證實對方拒絕探視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探視權立案到執行一般需要多久?

先立案,再開庭審理。要有個人身份證明、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探視權作為一種親權,它與直接扶養權相對應,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一方行使探視權,另一方必須協助,對於不履行協助義務,阻礙對方探視權實現的,有探視權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民法典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視權,另一方有協助義務,對於義務方無故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或是施行阻礙另一方實現探視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探視權人的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排除妨礙,協助申請人實現權利。但是,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離婚雙方和子女三方,其實現不僅僅在於權利人的作為,義務人的協助,而且還需要被探望對象子女的配合。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格主體,被探望子女具有獨立意志,享有選擇是否接受探望的權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獨立表達意志的情況下,子女的意志往往可以忽略不計。但在子女可以獨立表達意志的情況下,就必須兼顧子女的意志。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和行為,不能強制執行人身。因此,法院在執行探視權案件的時候,就不能象執行財產或其他行為案件一樣,直接強制被探望對象即子女的人身以實現申請人的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遇阻時,往往會選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對於重複性的探望週期而言,每次探望都要藉助法院的力量,十分耗時耗力。探望權執行案的標的並非錢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法官提醒,探望權不僅是一方父母的權利,更是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父母的仇恨不應延續到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