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倆個孩子撫養權可以都要嗎?
一、離婚倆個孩子撫養權可以都要嗎?
離婚倆個孩子撫養權可以都要,在兩夫妻結婚提出法院裁決的案件中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分配:
第一種就是兩個人做好了協議,那麼法院在這個時候就會根據兩人的協商進行判決。
第二種如果説兩個人無法完成協商那麼正常的情況一般是一人一個孩子。
第三種是法官在判決案件的時候會根據實際的情況。比如説孩子的年齡問題,一般來説兩歲以下的小孩都是交給女的養的,2歲到10歲這個在情況的話會根據跟着哪一方對小孩以後的各方面比較好則會分配給條件好的那個,當孩子超過10歲這個界限的時候則他的主觀意願就是分配的結果,不過我在這説一句到了這時候因為財產等兩個人都已經鬧得焦頭爛額了,最好在小孩的問題上各自作出讓步也為小孩以後的人生負責最好進行協商處理比較兩個人的真實情況也就兩個人自己最清楚法院看到的不過是面上的東西未必是真實的,判決結果也不一定真的是真的能讓小孩以後過的開開心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個法律裏的條例對女方擁有孩子的分配權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商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協議或者是訴訟離婚,都可以同時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對於此種想同時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的父母,必須要收集能夠證明對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以及證明自己有經濟能力的證據,法院一般是會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都給有能力的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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