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社會撫養徵收標準是怎麼樣的?
江西社會撫養徵收標準是怎麼樣的?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於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徵基數。
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第六條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7倍徵收。
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廣東省衞生計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報,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金額為14.56億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開2012年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總計近200億元。 [1-2] 向社會公開其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情況,結果則是各地徵收額差異懸殊。其中“冠軍”江西省高達33.8618億元,最後一位青海則僅有350.48萬元。
國家也在制定計劃逐步的進行對社會撫養費,公開公示。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修改,在超生兒社會撫養費上,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
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社會撫養費主要是針對於違反婚姻法而所生的孩子所要繳納的費用,對於應繳納多少,就要看當地的生活條件是怎麼樣,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來進行計算,所以,在這之前是可以多諮詢一下相關的單位,這樣也可以更快的為孩子辦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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