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判決標準有哪些?
一、離婚子女撫養權判決標準有哪些?
(一)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二)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三)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四)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五)雙方的工作性質。
(六)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七)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於對孩子的教育。
(八)其它家庭成員狀況: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離婚後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後不可以不給撫養費,除非雙方協商一致不給付撫養費是可以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所謂撫養,就是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起居、飲食以及其他生活方面。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親自照顧子女,或者不能與子女生活在一起,那麼其必須定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給付問題上,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二)子女的實際需要
(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孩子的撫養費要考慮到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還有就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如果雙方已經協商好不給撫養費的話,非直接撫養方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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