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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給子女撫養費有什麼後果

離婚後不給子女撫養費有什麼後果

一、離婚後不給子女撫養費有什麼後果

一方不付撫養費屬於不履行撫育義務,離婚後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聽阻勸,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的,那麼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一般是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撫養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撫養、撫養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根據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屬於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限制或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