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孩子撫養流程標準是什麼?
生活總是有很多不如意,結婚了發現不合適就會分開。很多情況下,結婚了就會生孩子,那麼既然離婚就要覺得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離婚判決孩子撫養流程的知識給大家瞭解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判決標準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離婚案件中子女判歸誰撫養提出了具體意見:
第一種情形——判隨一方生活。從子女年齡角度考慮,提出瞭如下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即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另外,父母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兩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子女,父親和母親都要求孩子與其生活的,如果父親或者母親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即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子女屬於上述年齡段的情形,若是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自己生活的,法院會怎麼判?以下優先考慮: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孩子隨父親或者母親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二種情形——輪流撫養。依據該司法解釋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
孩子的成長很重要,所以法院會判決給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一方。如果真的是夫妻生活不和睦,那再去協商離婚,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傷了對方的心。以上是離婚判決孩子撫養流程的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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