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不撫養孩子該怎麼處罰
不撫養孩子可以具體分為不實際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或者不支付孩子撫養費,但不管是在那種情況下此時都是不積極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行為。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前任不撫養孩子的話,那此時是可以對其作出處罰的。究竟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前任不撫養孩子該怎麼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扶棄費、贍養費的判決。”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是指因施行遺棄行為的人,致被害人無房屋居住而流落街頭、生活無着、被迫乞討,遺棄的動機卑鄙,手段十分惡劣,導致被遺棄人病、殘、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對遺棄人的行為,被害人應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關組織、單位的勸阻、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求助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二、撫養義務如何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實踐中,撫養孩子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但要是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話,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此時就會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了。當然,要是出現前任不撫養孩子的情況,此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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