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無論是通過怎樣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既然對孩子撫養方面的作出了約定或者由法院進行了判決的,那此時離婚夫妻就應該嚴格按照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要是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不給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二、離婚後又再婚,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實踐中,離婚孩子撫養費不給怎麼辦?此時要看當時是怎麼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如果是離婚夫妻協商處理的話,此時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有利判決之後再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本身就是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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