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再婚撫養費還需要給嗎
一、男方再婚撫養費還需要給嗎
男方再婚撫養費還是需要給的。
繼父母子女形成擬製血親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並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係為姻親關係,權利義務應遵從《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願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係。離婚後,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姻親關係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製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製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線。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並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係(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着重參考當事人的意願,並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製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低於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製血親關係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於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後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願應成為是否形成擬製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願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説,除非存在當事人不願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製血親關係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1、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根據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1、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男方再婚後,對於孩子的撫養費還是需要給的。我國婚姻法中針對於這類情況做出了詳細的解釋,並且對於再婚後重組家庭的孩子,從法律的角度來解釋,只要再婚父母是有着合法婚姻的,那麼基本上所有的權利以及義務,都是與有着血緣關係的子女是一樣的。
-
法律規定監護人好不好變更?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被指定之後是不能私下變更的,即便私下變更,也不能免除監護義務。具體的規定是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
年滿16歲的孩子能獨立生活嗎?
年滿16歲但尚未到成年的人,實際上心智都比較成熟,有些人已經接受了國家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甚至還有一些是通過自己的勞動收入做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並有能力照顧自己。因此,年滿16歲但尚未成年的人可以離開父母獨自生活。然而,對於年滿16歲但尚未成年的人來説,他們...
-
什麼情況下中止探望權呢?
離婚是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大家身邊周圍離婚的人肯定也不少,但是現在離婚如果有孩子就會涉及到很多,比如孩子的撫養權和孩子的撫養費,其中還有孩子的探望權。那什麼情況下中止探望權呢?建立探望權制度,一是為滿足父母對子女基於親情的心理訴求,二是為保證父母離異後...
-
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
一、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離婚後夫妻雙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和義務,要對孩子進行探望,促進他們健康快樂成長。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