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遺囑成立有什麼條件
一、遺囑成立的必備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立遺囑是遺囑人按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的法律行為。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不能反應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遺囑,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4)如果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兒對遺產的應繼承份額,那也是無效的。
遺囑人立遺囑後,如果認為原立遺囑不妥有權利加以變更或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時,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撤銷遺囑後衞立新遺囑的,其財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辦理。
二、遺囑成立的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手續的遺囑。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請公正人員到現場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其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宣讀遺囑,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以錄音形式製作的遺囑。錄音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遺囑人用口述的方式所立的對其遺產進行處分的遺囑。口頭遺囑應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訂立,除了有一些共有的生效要件之外,針對不同形式的遺囑,其實有格外規定不同的生效要件。比如,公證遺囑必須要去公證處辦理手續,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這些要求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至少要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然的話都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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