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遺囑公證需哪些材料?
一、辦遺囑公證需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任何公證事項均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及關係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已離境的,應提供護照或有效的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
(2)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
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
應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特別提醒:
一般的公證事項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辦理,但是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生存狀況、委託、聲明、保證、監護等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必須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3、公證申請表: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民事公證申請表》;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經濟公證申請表》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書》。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 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2、 遺囑書原稿和若干份打印的遺囑;
3、 遺囑內容涉及的財產權屬證明、財產清單;
4、 遺囑處分涉及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應當各自訂立遺囑;
5、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遺囑公證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實踐中,有些時候遺囑的效力不被人認可,因遺囑而產生的訴訟數不勝數,對遺囑進行公證就顯得非常必要。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但有些公證因程序不夠規範不被法院認可,而導致公證無效,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規範遺囑公證程序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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