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繼承嗎,公租房是否可以繼承
一、公租房可以繼承嗎
公租房又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
公共租賃住房有益於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台“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羣租”現象。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閒置房屋,出租並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範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羣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權不得繼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生前在公租房處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員,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由此可見,公租房的承租權不得繼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該公租房的租賃合同成為新的承租人。
二、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公房租賃合同:
1、本市暫無常住户口,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户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居住困難等原因租賃他處住房或借住他處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現承租公房,但户口未遷出的。
在申請獲得了公租房之後,需要注意這一般是在一定年限內獲得公租房的使用權,並且此時也是需要支付租金的,只不過公租房的租金要低於市場價格。而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們也清楚的知道其實公租房可以繼承的説法並不準確,因為公租房並不屬於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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