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放棄繼承兒媳的遺產有什麼後果
一、兒子放棄繼承兒媳的遺產有什麼後果
兒子放棄繼承兒媳的遺產的,無權獲得其妻子的任何遺產。放棄繼承一經公證,不得輕易反悔。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三、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反悔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於繼承關係的穩定,不利於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一個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其放棄的繼承份額會再次均分給其他繼承人。無論繼承人何時聲稱放棄繼承財產的,放棄的效力都追溯到遺產分割開始時。也即,假如一個繼承人獲得了一定存款的遺產一段時間後宣佈放棄繼承的,要將存款的利息一併交給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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