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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能繼承遺產

什麼情況下能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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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就是將死者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大多數國家都有繼承製度,當然國情不同關於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規定也就不同。在我國,一般什麼情況下繼承人能繼承遺產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什麼情況下能繼承遺產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發生繼承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

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説,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繼承人之所以能繼承遺產,是因為符合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當然繼承人也是可以放棄繼承的權利。而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實際分得的遺產數額是多少,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分析處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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