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能夠被繼承嗎?
遺產繼承時,現金、房產等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其在公司的股權能不能被繼承呢?本文就將股權繼承方面的內容進行梳理,希望能夠幫到大家,現將整理的內容作如下説明,歡迎大家瀏覽: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範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後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綜上所述,股權屬於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那麼,繼承人繼承股權須辦理哪些手續呢?
出資的可繼承性主要體現在財產權的繼承。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於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借鑑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並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於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工商登記。
自然人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在其死亡後,必然產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還未大量出現,但隨着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個人股東的不斷增多,這一問題將成為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為您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瀏覽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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