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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為

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為

一、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為?

繼承是事實行為。理由如下: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即宣告開始,不以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為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為。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繼承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定進行,而非依據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所以是事實行為。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即可以繼承,不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嬰兒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繼承權。因此繼承屬於事實行為。

二、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後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並不隨之發生。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並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

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正好是相對的,如果是法律行為的話,法律行為最基本的要求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產繼承則不要求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有遺產繼承權,本人的遺產也可以被他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