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代寫怎麼寫才有效?
一、遺囑繼承代寫怎麼寫才有效
請兩名見證人到場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為遺囑人代寫遺囑,並由遺囑人簽名確認、兩名見證人簽名見證後具有法律效益。具體代寫的內容有:
1、寫清立遺囑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年齡等基本信息。
2、寫財產的分割明細,包括存款、房產、車輛以及物品的分配。
3、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身份必須明確。
4、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人見證並簽名。其中一人代書,見證人的身份必須明確。
5、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進行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公民代理。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公民代理。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説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代寫遺囑必須有見證人在場,並且根據遺囑人的要求寫明財產分配的細節,代寫人將遺囑的內容擬定一份協議,見證人和代寫人均需要在遺囑上簽字,代寫的遺囑最好到公證處公證,後續家庭成員因財產分配產生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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