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推定死亡順序原則是什麼
一、繼承推定死亡順序原則是什麼
繼承推定死亡順序原則是先從死亡時間推定,再按輩分推定的原則。兩個以上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確定其死亡的先後順序,這是一個比較複雜並且關係到繼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推定的死亡順序如下:
1、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3、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二、死亡的人有無繼承權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因為繼承權是附屬於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麼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此時生存的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代位繼承製度和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制度是屬於特例。
代位繼承製度屬於繼承權的延續,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以被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前提,且只適用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除此而外,任何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享有這一權利。
三、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死者如果在生前有購買死亡保險的話,那麼死後的保險基金可以由受益人領取,或者死者已經立下了遺囑,那麼這份遺囑就賦予了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憑藉這份遺囑來安排遺產繼承人和分配方式。就算是代位繼承也必須遵守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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