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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女婿有權繼承老丈人遺產嗎?

喪偶女婿有權繼承老丈人遺產嗎?

喪偶女婿有權繼承老丈人遺產嗎?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本文將通過案件解析的方式,讓大家清晰的瞭解喪偶女婿是否有權繼承老丈人遺產!

【案情回放】:老劉有一子一女都已經成家立業,兒子叫劉達(化名),女兒叫劉青(化名)。劉達有獨子劉曉,女兒劉青和女婿呂某已結婚兩年,但沒有子女。兒子劉達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劉傷心過度,卧牀不起,其間又聽到女兒劉青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嚴重打擊,於2010年8月病逝。其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萬元。女兒劉青於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孫子劉曉認為爺爺的房產及存款應該由自己全部繼承,但劉曉的姑父呂某認為自己也有一定的繼承權。劉曉想不通,姑姑都已經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麼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如果姑父有繼承權,那自己的母親也有繼承權呀?於是劉曉於2010年12月一紙訴狀將姑父呂某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認為:劉青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去世,其已經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份額。而呂某作為劉青的惟一法定繼承人,對老劉的財產享有權利是基於轉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呂某對老劉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案件評析】:本案涉及到《繼承法》中關於代位繼承、轉繼承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區別問題,同時也涉及到“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問題”。

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本案當中,被繼承人老劉的兒子劉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孫子劉曉作為繼承人劉達的惟一直系血親,代替其父親的位置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其享有的份額等同於其父親應繼承的份額。

那麼法院判決其姑父呂某享有繼承權基於什麼原因呢?這就涉及到“轉繼承”的概念。“轉繼承”是一個學理概念,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一項繼承製度。本案當中女兒劉青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的三個月內死亡,那麼本應該由劉青繼承的份額,按照該理論,轉而由劉青的法定繼承人呂某繼承,劉曉的姑父呂某據此“轉繼承”,獲得了其姑姑劉青應該從爺爺處繼承的份額。

很多人搞不清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對此律師總結出幾點不同如下:(1)代位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2)代為繼承只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轉繼承既適合於法定繼承也適合於遺囑繼承。(3)性質不同,轉繼承是連續繼承,代位繼承是替補繼承。(4)權利主體不同,在轉繼承關係中,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包括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繼承中,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對於劉曉的疑問“為什麼女婿有繼承權,而兒媳沒有繼承權?”該問題涉及到法定繼承中繼承順序的問題。從《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兒媳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作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若想獲得繼承權,必須滿足“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個前提條件。而本案中的劉曉的母親不存在這種情況。其姑父呂某也不符合該條件,當然呂某也不是基於這個原因獲得繼承權,而是基於配偶劉青的死亡,發生轉繼承,獲得繼承老劉財產份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