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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可繼承的遺產,配偶有份嗎

一、哪些是可繼承的遺產,配偶有份嗎

哪些是可繼承的遺產,配偶有份嗎

司法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沒有書面約定的話二人各有一半的份額,也就是僅對死者所擁有的一半份額進行分割。配偶作為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有權根據自己的份額繼承死者的這部分遺產。

二、遺贈扶養協議規定

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後贈與扶養人的協議。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相較於遺贈,雖同有遺贈兩個字,但法律意義卻完全不同。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議的結果;而遺贈則只需遺贈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其次,遺贈扶養協議在雙方簽訂好遺贈扶養協議時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則需要待遺贈人去世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有法律義務,即扶養人有負責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遺贈中,除非設定了受遺贈人的義務,否則受遺贈人不負義務。第四,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是一種對價的法律行為,扶養人沒有盡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就無法得到受扶養人的財產;而遺贈即便設定了一定的義務,也不是對價義務,並且設定的義務不得超過以後可能獲得的財產利益。

基於遺贈扶養協議中所設定的財產需以付出對價義務為前提,相較於法定繼承、遺囑、遺贈的無償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也表明,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並非不可撤銷。對於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受扶養人未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對不盡扶養義務的扶養人,經受扶養人的親屬或者有關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對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受扶養人的生活要常處於缺乏照料狀況的扶養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其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扣減。

如繼承當事人無人進行贍養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指定贍養人,對自身的老年進行贍養。當事人可以書寫相應的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在這類人員死亡後,按照遺囑規定繼承自身遺囑的內容,辦理遺產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