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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後養老保險個人怎麼繼承

一、公民死亡後養老保險個人怎麼繼承

公民死亡後養老保險個人怎麼繼承

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户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户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辦理出境定居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出境定居,辦理停保手續和個人賬户儲存額退還手續,其個人賬户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户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係;參保人員退休後出境定居,仍按國家、省、市的規定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税。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户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公民的養老保險應該連續繳納十五年以上的,才可以在退休後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入公民在繳納時不滿十五年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一次交齊養老保險費用。我國的保險機構在當事人退休後,按照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金額發放退休金。